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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由职业者养老、失业、大病有着落

1999-02-06 来源:生活时报 冯家齐 我有话说

随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几十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和公有集体制单位职工一样,同样可以享受老有所着,病有所医,解决了后顾之忧。

这是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一次实质性的突破,它打破了过去多年来只有公有和集体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特权,个体劳动和自由职业者无从谈起。这个文件的出台不仅保护了这部分人的利益,同时也使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受益。体现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据有关方面人士介绍:“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都有权利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保险。”具体地说就是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和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报酬的人员。

新出台的《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与现行的企业各类保险办法有四方面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低标准准入,为了保证个体、自由职业者都能迈进保险的大门,基数下限定为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一年平均工资300%,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暂定为20%,也比现行制度降低了五个百分点。这样可以减轻保险人员负担,照顾经济比较困难的人也能参加保险行列。

第二个特点就是灵活性强,可操作性强。被保险人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可按月、季、半年、一年缴纳。被保险人交纳的越多,缴纳的时间越长,享受的待遇也就越高。

第三个特点是全方位的参流。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参加,方便了参保人。

第四个特点是政策上体现了连续性。以前在国有企业交纳了社会保险的职工自谋职业以后,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连续计算。

新政策对下岗职工采取倾斜政策,除了养老金低标准准入外,在缴纳大病医疗保险上也有优惠政策。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是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与企业解除关系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或自谋职业的,以上一年全市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这样后者比前者交纳基数少了30%,体现了党对下岗职工的关怀和照顾。

对于新政策的实施,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支机构。

市职介中心、区县职介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分别负责代办个人存档人员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的支付报销工作。日前,市职介中心等正在加紧贯彻落实新政策实施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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